摘自:漳州市财政局
总阅读数:308 发布时间:2016-04-25
漳财国资〔2013〕164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资〔2013〕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发展需要的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纳入市级预算统筹安排。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等上缴市财政专户,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缴入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入,扣除财政归集部分后,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3日
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资〔2013〕21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关于将预算外管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及有关制度规定,我厅重新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日
信息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将预算外管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入管理。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凭借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资产处置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二)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指事业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资产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从严审批。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上缴省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产权归属于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代管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应上缴省级国库。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投资收益等其他资产收入,纳入单位预算,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收入管理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款中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中相应科目。具体如下: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103070601)”科目;行政单位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事业单位处置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3)”科目。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699)”科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省级国库的国有资产收入,相关支出全部纳入省级预算统筹安排,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产收入形成过程中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以及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等。其中,出租出借中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应在出租出借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固定资产购置和维修(护)费;
(三)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收缴辅助账簿,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入收取和上缴财政(或纳入单位预算)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国有资产收入;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资[20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