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办公室 摘自:漳州菜篮子
总阅读数:66 发布时间:2014-05-16
为了切实提高农贸市场经营户的自身素质,打造农贸市场诚信经营品牌,积极推进农贸市场的信用建设,促进农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录入
市场服务中心辖下各农贸市场经营摊店及经营户信用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大途径:
(一)经营户主动申报。市场经营户可以随时向市场管理站申报各类信用信息。受理人员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的程序审核其真实性后记录到经营户的信用数据库。经营户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管理站采集。管理站明确职责、范围和采集的内容,确定专人根据日常工作收集市场经营户的信用信息,于次月5日之前将上月经营摊店及经营户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录入系统数据库。
(三)其他部门提供。根据相关部门对市场经营摊店及经营户不同角度的日常监管工作,获得不同的信用信息,对此按照分类分别录入系统数据库。
二、信用评价的方法
市场服务中心辖下各市场经营户的信用评价以经营摊店信息数据库为基础。确定市场经营户的基本分为60分,通过信用资产积累和信用资产流失实行加(扣)分制。
信用资产积累项目:1、经营摊店注册商标情况;2、购买者赞誉;3、被列为漳州菜篮子网站名优摊店;4、被列为漳州市城市居民副食品监测定点摊店;5、公益行为;6、商品质量抽检情况;7、遵章守纪情况;8、被授予荣誉情况。
信用资产流失项目:1、行政处罚;2、工商部门及市场业主认定的不良行为,系28种不良行为,详见《农贸市场经营摊店及经营户信用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
市场经营摊店及经营户的信用评价根据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每月进行一次,信用分数以一个月为单位自动实现初始化,信用总分初始值为上月信用评分值,在初始值的基础上、各评分项目评分标准范围内进行信用分数的累加、累减及自动合计,每年底从信用数据库中提取数据自动形成年度评价结果,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由各市场管理站对所属市场的经营摊店及经营户在本年度的信用状况做出评价,由市管股核定最后评价结果。各市场管理站必须将经营摊店及经营户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建立台账长期保存。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D六级。AAA表示信用优良,占经营户的1%;AA表示信用良好,占经营户的10%;A表示信用稳定,信用流失小于10分;以上三级均用绿色表示;B表示信用波动,信用流失在10-40分,用蓝色表示;C表示信用低下,信用流失在40分以上(含40分),用黄色表示;D表示信用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用灰色表示。
三、信用状况反馈和披露
向市场经营摊店及经营户反馈信用监管评价状况是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反馈信用评价结果的途径有三条:一是AA级以上(含AA级)的书面向经营户反馈;二是在漳州菜篮子网上予以公示;三是在市场内设立的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显示。
同时根据信用系统的评价结果,AAA级的经营摊店悬挂“名优文明摊店”、 “最佳文明诚信经营户”的牌子;AA级的经营摊店悬挂“信得过摊店”、“文明诚信经营户”的牌子。
四、信用的激励
在市场内开展的各种评选活动,如名优文明摊店、信得过摊店、最佳文明诚信经营户、文明诚信经营户等先进评选活动,由获得AA级以上(含AA级)经营摊店及经营户参加。同时在各市场之间建立信用互动机制,及时交流和分享市场经营户的信用评价结果。
获得AAA级信用等级评价、“名优文明摊店”、“最佳文明诚信经营户”称号的经营摊店及经营户,每户奖励500元;获得AA级信用等级评价、“信得过摊店”、“文明诚信经营户”的经营摊店及经营户,每户奖励300元。
五、信用的回报
通过系统的采集、加工、储存、披露、公示等程序运行,形成了农贸市场经营摊店和经营户的信用信息,变成开放式的公开性信息功能,部门或他人可以快捷地查到不良记录,便于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和职能部门实施重点监管的依据。而守信者的守信记录,则可通过不断积累使其“信用”增值,为其带来更多的利益与回报。
六、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芗城区市场服务中心。
附件:
农贸市场经营摊店及经营户信用评分表(____年度____月份)
经营摊店名称: 经营者姓名: 摊店号: 所属市场: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
基本分 | 凡进入市场服务中心所辖市场经营并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均参加评价,并得到基本分60分 | 60 | |||
信用积累 | 注册商标品牌标识情况 | 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相应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 | 10 | ||
购买者赞誉 | 以购买者向市场管理站或市场服务中心反映并有书面记录为准,按0.5分/次加分 | 2 | |||
被列为漳州菜篮子网站名优摊店 | 凡被列为漳州菜篮子网站名优摊店的,加2分 | 2 | |||
被列为漳州市城市居民副食品监测定点摊店 | 凡被列为漳州市城市居民副食品监测定点摊店的,加2分 | 2 | |||
公益行为 |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其贡献状况,按0.5分—1分/次加分 | 2 | |||
商品质量抽检情况 | 商品质量抽检(农残检测、水产品甲醛检测、肉类检验检疫等)在评价年度内全部合格的,加3分 | 3 | |||
遵章守纪情况 | 无发生任何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被扣分情况的,加1分 | 1 | |||
被授予荣誉情况 | 年度获得AA级信用等级评价、“信得过摊店”、“文明诚信经营户”的,在下一个评价年度内加5分;年度获得AAA级信用等级评价、“名优文明摊店”、“最佳文明诚信经营户”称号的,在下一个评价年度内加8分 | 5/8 | |||
信用流失 | 行政处罚 | 警告 | 10 | ||
罚款 | 20 | ||||
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 | ||||
责令停产停业 | 40 | ||||
暂扣证照 | 40 | ||||
吊销证照 | 60 | ||||
行政拘留 | 60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
信用流失 | 不良行为 |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营业执照年检的,以年计算,每年扣2分 | |||
超过半年未开业或连续停业超过半年的,以连续的时间段计算,每个时间段扣2分 | |||||
涉及前置审批的许可证不齐全、过期、失效的,以许可证种类计算,每个种类许可证扣2分 | |||||
不按规定亮照经营的,每次扣2分 | |||||
迟交、少交、欠交、拒交摊店租赁费和各项规费的,每次扣2分 | |||||
不按规定执行重要商品进货索证(票)的,每次扣2分 | |||||
不按规定建立商品进销货台账制的,每次扣2分 | |||||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每次扣2分 | |||||
占道经营、擅自扩摊、摊外设摊、随意设摊、流动经营的,每次扣2分 | |||||
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强买强卖的,每次扣2分 | |||||
经销“三无”商品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每次扣2分 | |||||
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5分 | |||||
屡教不改的,每次扣2分 | |||||
侵害消费者、顾客人格尊严的,每次扣2分 | |||||
不文明经营、不认真处理消费者、顾客投诉的,每次扣2分 | |||||
擅自转租、转让摊店的,每次扣2分 | |||||
违反商品陈列规范要求、乱堆乱放的,每次扣2分 | |||||
违反划行归市要求的,每次扣2分 | |||||
违反门面、招牌、广告设置等场内统一装潢规定的,每次扣2分 | |||||
未按规定着装的,每次扣2分 | |||||
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每次扣2分 | |||||
违反车辆、门卫、安全管理制度的,每次扣2分 | |||||
违反市场消防管理制度的,比如使用明火或遮挡、擅自挪动消防器材等,每次扣2分 | |||||
违反市场保洁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门前三包”的,每次扣2分 | |||||
损坏场内公共财物及设施的,每次扣2分 | |||||
不按规定如实报送交易情况等统计数据的,每次扣2分 | |||||
各级市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根据下列级别对应扣分:中心、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扣2分、4分、6分、8分、10分 | |||||
其它违反租赁协议内容和场纪场规内容的,每次扣2分 | |||||
年度总得分 | |||||
信用等级(AAA、AA、A、B、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