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办公室 摘自:漳州菜篮子
总阅读数:129 发布时间:2014-05-16
一、基本分60分
凡进入市场服务中心辖下各农贸市场经营并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摊店均可参加评价,并得到基本分60分。
二、信用资产的积累
实行加分制。凡符合下列项目的经营摊店,可得到相应的加分。
1、经营摊店注册商标情况
凡具有注册商标品牌标识的经营摊店,根据下列级别对应加分: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加1分、2分、3分、4分,此项得分最高10分。
2、购买者赞誉
以购买者向市场管理站或市场服务中心反映并有书面记录为准,按每次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3、被列为漳州菜篮子网站名优摊店
凡被列为漳州菜篮子网站名优摊店的,加2分。
4、被列为漳州市城市居民副食品监测定点摊店
凡被列为漳州市城市居民副食品监测定点摊店的,加2分。
5、公益行为
经营摊店及摊店经营者个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其贡献状况,每次按0.5分、1分的标准加分,最高分为2分。
6、商品质量抽检情况
各相关部门对经营摊店的商品质量抽检(农残检测、水产品甲醛检测、肉类检验检疫等),在评价年度内全部合格的加3分。
7、遵章守纪情况
无发生任何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被扣分情况的,加1分。
8、被授予荣誉情况
年度获得AA级信用等级评价、“信得过摊店”、“文明诚信经营户”的,在下一个评价年度内加5分;年度获得AAA级信用等级评价、“名优文明摊店”、“最佳文明诚信经营户”称号的,在下一个评价年度内加8分。
三、信用资产的流失
信用资产流失分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两部分,实行扣分制。
1、行政处罚
经营摊店受到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按行为危害程度,即危害程度轻微(警告)扣10分,危害程度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20分,危害程度较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扣40分,危害程度严重(吊销证照、行政拘留)扣60分。
2、工商部门及市场业主认定的不良行为,按教育、告诫或责令整改的次数酌情扣分,每次扣2—5分。
(1)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营业执照年检的,以年计算,每年扣2分;
(2)超过半年未开业或连续停业超过半年的,以连续的时间段计算,每个时间段扣2分;
(3)涉及前置审批的许可证不齐全、过期、失效的,以许可证种类计算,每个种类许可证扣2分;
(4)不按规定亮照经营的,每次扣2分;
(5)迟交、少交、欠交、拒交摊店租赁费和各项规费的,每次扣2分;
(6)不按规定执行重要商品进货索证(票)的,每次扣2分;
(7)不按规定建立商品进销货台账制的,每次扣2分;
(8)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每次扣2分;
(9)占道经营、擅自扩摊、摊外设摊、随意设摊、流动经营的,每次扣2分;
(10)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强买强卖的,每次扣2分;
(11)经销“三无”商品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每次扣2分;
(12)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5分;
(13)屡教不改的,每次扣2分;
(14)侵害消费者、顾客人格尊严的,每次扣2分;
(15)不文明经营、不认真处理消费者、顾客投诉的,每次扣2分;
(16)擅自转租、转让摊店的,每次扣2分;
(17)违反商品陈列规范要求、乱堆乱放的,每次扣2分;
(18)违反划行归市要求的,每次扣2分;
(19)违反门面、招牌、广告设置等场内统一装潢规定的,每次扣2分;
(20)未按规定着装的,每次扣2分;
(21)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每次扣2分;
(22)违反车辆、门卫、安全管理制度的,每次扣2分;
(23)违反市场消防管理制度的,比如使用明火或遮挡、擅自挪动消防器材等,每次扣2分;
(24)违反市场保洁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门前三包”的,每次扣2分;
(25)损坏场内公共财物及设施的,每次扣2分;
(26)不按规定如实报送交易情况等统计数据的,每次扣2分;
(27)各级市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根据下列级别对应扣分:中心、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扣2分、4分、6分、8分、10分;
(28)其它违反租赁协议内容和场纪场规内容的,每次扣2分。
四、信用评价的等级
根据经营摊店信用评价的得分、扣分情况,参照下表,获得相应等级。
信用等级 | 信用流失 | 备注 |
AAA | =0分 | 掌握比例约占总摊店数的1% |
AA | =0分 | 掌握比例约占总摊店数的10% |
A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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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40分且>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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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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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40分且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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