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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市场服务中心农贸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采集监测办法

作者:办公室 摘自:漳州菜篮子
总阅读数:552 发布时间:2014-04-25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城市居民副食品价格监测采报价制度》等相关规定,按照区物价局《关于实施辖区农贸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采集公示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不断提高采价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规范数据采集、发布等工作程序,保证价格监测源头数据质量和时效,结合漳州菜篮子网站各个价格采集监测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采集监测点是指通过漳州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漳州菜篮子网站审核,取得“漳州市物价局价格采集监测定点单位”资格的六个农贸市场,即延通市场、北桥市场、南河市场、南山市场、东岳市场、苍园市场。
       第三条 农贸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采集品种范围分为零售和批发两大块,零售价格采集监测品种包括粮油、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其它等合计六大类86个品种,具体采价目录详见《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日报表》及《城市居民食品价格监测品种规格说明与图例》。
       第四条 农贸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采集监测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的原则,采用同一个采集监测点以同品种递进选取一至三个摊(店)进行每日定点采集。各个价格采集监测点于每日上午9:30之前采集并上报漳州菜篮子网站,网站后台数据审核处理人员于每日10:00之前进行更新发布。
       第五条 各个价格采集监测点采报价人员应持证上岗,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品种、规定摊店、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采集上报价格信息,并保留每日采集原始数据,建立台账,便于在漳州菜篮子网站上随时调阅数据,确保价格数据真实、及时、全面、准确,使之能够如实反映本采价点的价格情况,不得错报、迟报、漏报、虚报和缺报。各个价格采集监测点的采报价人员和定点摊店信息须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漳州菜篮子网站。
       第六条 如遇当日采价品种在定点摊店均无销售的特殊情况,应采集同一价格采集监测点范围内该采价品种其它摊店的价格。
       第七条  农贸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采集监测工作采取一线价格采集监测点价格监测负责人每日监测、网站后台数据处理人员审核汇总、中心机关市管科定期抽样核查的层层审查的工作制度与通过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公示渠道接受价格举报投诉的方式相结合的监管措施,各个价格采集监测点必须密切关注、了解和掌握监测品种苗头性、倾向性的价格异动,紧贴季节变动、消费习惯、市场热点,环环相扣,紧密相连,确保采集及公示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针对性、前瞻性,出现虚报、错报、迟报、漏报、缺报等现象的,在区分不同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如下处罚,从采价经费中扣发:
       (一)数据错报:是指上报的价格采集监测数据出现计量方式错误或者小数点位置、数据错行、错填、日期不符等错误,对违规的价格采集监测点实施10元/次的处罚;
       (二)数据迟报:是指在未按规定时间(每日上午9:30之前上报、每日10:00之前发布)完成价格采集监测数据上报、发布任务,推迟、拖延采报价的,对违规的价格采集监测点实施10元/次处罚,累计迟报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以缺报一次处罚;
       (三)数据漏报:是指在漳州菜篮子网站规定的价格采集监测品种中,经核查确有销售,但是上报的采集数据不全出现漏项,对违规的价格采集监测点实施10元/次的处罚;
       (四)数据虚报:是指上报的价格采集监测数据经抽样核查或者举报投诉,发现与实际价格存在较大偏差(蔬菜类、水产类偏离程度约达30%以上,粮油类、肉禽蛋类、水果类、其它类偏离程度约达20%以上)的,或者部分监测品种所在价格采集监测点当日无销售仍然虚假上报的,视情对违规的价格采集监测点实施50元/次的处罚,月内累计虚报三次(含)以上的,全额扣发当月采价经费。
       (五)数据缺报:是指在规定时间后24小时内仍未上报的,对违规的价格采集监测点实施50元/次的处罚,月内累计缺报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全额扣发当月采价经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漳州菜篮子网站。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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