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漳州菜篮子
总阅读数:681 发布时间:2011-11-22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本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制度,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包括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健康教育、灭除“四害”等内容。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委)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监管人员依法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卫生、建设、环保、农业、教育、工商、交通、水利、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各司其职,完成各自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动员全社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八条 我市的爱国卫生工作目标是: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强健康教育;增强每个公民大卫生意识;灭除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体及其孳生场所,切断疾病传染源,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人居和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具体要求为:
(一)环境卫生;城区全面推广垃圾袋装、密闭收集、密闭运输。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理;农村垃圾定点堆放、定期清理、无害化处理;下水道、排水沟畅通,无积水现象;主干道和背街小巷整洁卫生;城区禁养家禽家畜,农村实行圈养;无违章搭盖;城区公厕建成二类以上并卫生符合要求,农村公厕逐步改造成三格式或沼气式无害化厕所,卫生清洁。
(二)室内卫生:地面、墙面、天花板、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无杂物;办公用品、家庭器具摆放整齐、无灰尘;卫生工具配备齐全;厕所整洁,无臭味、无蝇。
(三)食品卫生:内外环境整洁,无蝇、无蟑螂;面专用消毒设备,生熟品分开;四防(防鼠、防蝇、防尘、防霉)设施齐全;无霉变或过期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齐全,有卫生制度。
(四)公共场所卫生:室内外卫生整洁。旅店业有专业消毒问,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清洁卫生,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理发美容店通风好,用具清洁,做到一客一消毒;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室)客用毛巾、衣裤、茶具、拖鞋整洁,一客一换一消毒;歌舞厅有机械通风装置且运行正常,设有吸烟室,厕所洁净。
(五)灭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坚持环境治理与化学防治并重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定期消杀,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符合国家和全国爱卫会有关规定,将“四喜”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六)门前三包;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做好门前卫生工作。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重点是:城镇要加强环境卫生、交通秩序、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娱乐场所的“五项管理”,重点整治卫生死角、占道经营、违章搭盖、车辆乱停放、乱摆摊设点、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等;农村重点整治房前屋后乱堆放乱倒垃圾、杂土、杂物等,清理污水沟、死水潭、改造旱厕;以及省道、县道、镇道、村道两旁和溪流水渠边垃圾堆清理整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灭除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体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所在区域内的单位、物业管理机构和个人应按要求参加以上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大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
(三)不乱倒垃圾、污物,不乱焚烧垃圾;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在公路、河道两旁等公共场所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烟头等;
(六)不做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并建立、健全卫生长效机制,完善自我监督体系。
第十五条 每年4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月。在爱国卫生月期间;着重解决爱国卫生难点、热点及当地突击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应按照建设部规定标准和国家卫生城镇要求,把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规划;提高卫生工作总体水平。
第十七条 加强环卫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改革旧的管理工作模式,推进市场运作机制,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八条 县(市、区)应当积极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村活动,按期达到创建目标。积极开展卫生单位、卫生之家评选活动。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歌舞厅、汽车站、火车站等应设吸烟室;禁止吸烟的场所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严禁中小学生、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单位,市、县(市、区)爱卫会可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予以公开批评。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爱国卫生先进称号的单位,发现卫生质量明显下降或回潮现象,由授予先进称号的爱卫会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称号。卫生单位每两年复评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据《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实施处罚。
(一)拒绝参加灭杀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体及消除其孳生场所活动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吸烟的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禁烟场所所在的单位管理不力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以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