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办公室 摘自:漳州菜篮子
总阅读数:361 发布时间:2013-07-10
为了认真学习《消防法》及公安部第61号令,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市场消防安全,根据农贸市场实际,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农贸市场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明确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农贸市场应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相应种类的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确定专人管理维护,使之完好有效。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都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建立消防档案,提高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应变能力。
六、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一旦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扑救,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离开现场。
七、凡新、改、扩建或内部装修、隔断、摊位设置,均应将设计图纸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八、农贸市场内严禁吸烟,设置明显禁烟标志,严禁经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照明和动用明火。
九、农贸市场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由本市场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护,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不得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养殖压气机、电风扇等,严禁超负荷用电。
十、凡因监管不到位或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引发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