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 10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作者:陈晴 曾茜 摘自:长江商报
总阅读数:637 发布时间:2012-11-06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陈晴 曾茜)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发出《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通知,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通知指出,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零售价格不会立即下降
“免收增值税?那真是个好消息。”昨日,洪湖市得记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崔为权介绍,去年公司的销售额是5200万元,增值税缴纳了80多万,“如果今后不缴纳增值税,确实能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轻装上阵’。”
增值税免征后,市民所吃的鸡鸭鱼肉蛋,价格是否会有所下跌?“我们的成本降下来,在零售价格上也会有所体现,但不会立竿见影。”
事实上,今年以来,针对农产品流通领域,武汉市已经开始免征蔬菜增值税。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通知,免除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三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次政策再度加码,体现国家减免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赋的决心。
武汉大学财税系主任卢洪友教授表示,此次免征增值税,确实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成本。“不过,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成本除了税之外,还有费,比如说摊位费等,光降低税还不行,还要想办法降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