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漳州菜篮子
总阅读数:1429 发布时间:2012-08-18
漳芗政文?2011?95号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夜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坑、通北街道,区直有部门:
《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夜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夜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延安北路夜市(以下简称夜市)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生活的作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经营,在规定时间开市、收市的以小商品为主的夜市市场。
第三条 指定地点是指:延安北路芗城区医院大门口以北至延安北路加油站东出口以南的范围内。
第四条 夜市的开市时间为春冬季节的当日17时30分,收市时间为23时30分;夏秋季节的当日18时,收市时间为24时。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设立延安北路夜市规范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夜市办”)。
城管办负责本市夜市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夜市办负责其具体整治协调工作。
芗城区市场服务中心设立延安北路夜市管理站具体负责本夜市点的统一登记和点内规范以及其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城管办备案。
工商、税务、公安、卫生、文化、交警、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夜市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夜市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营夜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延安北路夜市管理站申请办理夜市定点登记。夜市定点登记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予以登记。同种情况下,持有下岗失业证明的,优先登记。
第七条 利用单位内部闲置场所经营夜市的,也应当经所在延安北路夜市管理站登记。
夜市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10日内到延安北路夜市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延安北路夜市管理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夜市的管理组织和制度,做好夜市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并负责做好夜市的环境卫生、市场经营秩序、夜市“七统一”(具体内容见第十条第一项)的经营器材的准备及其他有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 夜市从业人员持社区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向延安北路夜市管理站出具书面申请,登记详细经营地点。持有夜市定点登记资料、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及两张1寸照片方可办理经营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在夜市从事商品经营的,应当经区夜市办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使用货架货柜、统一使用垃圾容器、统一遮阳雨棚、统一照明灯具、统一时间、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二)持有合法的证照,定点亮证经营;
(三)经营行为必须遵守经营秩序的规范要求,所销售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定要求;
(四)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用清洁设施存放,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防止食品污染;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小商品夜市经营的商品主要为工业小商品、日用百货、书刊和文化用品等类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文明经营,禁止强卖强买、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保证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必须建立商品来源登记制度,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器具,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夜市商品质量和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服从管理,负责摊位及周围卫生清洁,随收摊随清理,做到摊撤地净。严禁乱倒污水和乱丢杂物、乱停车辆。
夜市摊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严禁私自转让、倒卖,如因故需变更经营业主,须报夜市管理机构批准,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严惩。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必须的费用。
延安北路夜市管理站根据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规定,收取费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夜市收费。对在夜市乱收费的,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联合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城管、工商、税务、公安、卫生、文化、交警、物价等部门,每两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夜市经营秩序的专项联合检查,对假冒伪劣、违禁商品以及哄抬物价等违法案件进行严厉查处。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挠夜市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殴打、侮辱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夜市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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