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临时占道经营者守则
摘自:漳州菜篮子
总阅读数:866 发布时间:2012-05-21
为维护夜市的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夜市繁荣与稳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夜市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明经商,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
二、经营者必须持“夜市临时占道经营证”方可入市经营,佩证上岗;摊位不得私自转让、转卖、出租,若发现将取消摊位经营权夜市管理站收回摊位重新安排。
三、严格按规定时间上市,10月1日——4月30日17:30上市,5月1日——9月30日18:00上市。
四、商品摆放整洁有序,摊位从人行道路沿石往外不得超过2米;禁止摊外摊占道经营,不得占用通道经营,维护好摊前的卫生和秩序。
五、遵守用电规则,保证安全。经营者必须统一使用胶质电缆线,电线必须从插座箱直接拉到摊位,严禁乱拉乱接,总用电量每摊不超过150瓦,不准使用除照明外的其他电器。
六、及时交纳有关费用,凡3、6、9、12月的25日至月底为收费期,逾期未交费者将收取滞纳金每日10%,超过15天取消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