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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聘用人员请(休)假的补充通知

作者:郑雪贞 摘自:漳州菜篮子
总阅读数:1205 发布时间:2012-02-10

 漳芗市服?2010?18号

       根据《市场服务中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安排、请销假、年度考核、教育培训等)由用人科室、管理站具体负责,并按中心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中心临时用工管理,加强临时工队伍建设,现将就临时聘用人员的请(休)假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临时聘用人员请(休)假办理手续。
       1、临时聘用人员请休假,需按审批权限报批及中心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1)2日以内的报所在机关科室或市场管理站负责人签批; 
       (2)3日以上(含3日)、5日以内(含5日)的报所在科室或市场管理站的中心分管领导签批; 
       (3)6日以上(含6日)的报中心主任签批。 
       2、未经批准擅自休工者,按旷工处理。 
       3、临时聘用人员因患病或受伤停止工作需要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有效证明办理请病假手续,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二、临时聘用人员病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临时聘用人员病事假期间每天扣除10元(半天扣除5元),累计7天(含7天)扣发当月考核工资200元,病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在此基础上按请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 
       特此通知。

漳州市芗城区市场服务中心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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