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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休假、事假、病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摘自:漳州菜篮子
总阅读数:1275 发布时间:2019-09-26

中共芗城区委办公室 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事假、病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漳芗委办明电〔2019〕21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金峰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请休假管理,认真落实干部带薪休假制度,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事假、病假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二、事假规定
     (一)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3.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病假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发放办法。(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2.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当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规范请销假的审批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制度,明确请假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其中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休假请销假制度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中共芗城区委办公室 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漳芗委办明电 [2019]19号)执行。
     五、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二)年内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病、事假期间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一经查实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请病假、事假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作相应处理,并及时到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病假、事假工资待遇审批。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执行相关制度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中共漳州市芗城区委办公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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