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市场服务中心请(休)假制度
作者:管理员 摘自:漳州菜篮子
总阅读数:1127 发布时间:2012-01-06
为加强干部职工的请休假管理,使我中心工作人员更好地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待遇,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制度。
一、机关人员实行法定休息休假日制度。市场管理组工作人员法定休息休假日参照市场的工作性质,采用轮休办法由组长统一安排并报中心办公室。
二、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一)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息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3段,但不跨年度安排。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则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已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创卫检查期间原则上不得安排年休假。
(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 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婚假延长至15天。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晚育(女方24周岁以上、男方30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男方照顾假为7—10天。
(四)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亡故,可批准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对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往返交通费由本人自理。
(五)工作人员的父母或配偶不在本市工作的,可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是指探亲者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往返交通费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报销。
(六)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停止工作需要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并出具病假书,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三、请假手续
一般工作人员请休假1日以上的,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及中心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2日以内的报所在机关科室或市场管理组负责人签字批准,3日以上(含3日)的报所在科室或市场管理组的中心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机关科室或市场管理组正副职负责人请休假3日以上(含3日)的,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并经中心主任签字批准、报中心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四、本制度经2008年7月25日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