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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通知

作者:办公室 摘自:漳州菜篮子
总阅读数:84 发布时间:2017-03-17

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部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漳芗执〔2017〕14号

       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部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执法大队,区环卫处、区市场服务中心,漳州火车站管理处,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部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抓好落实,认真对照文件规定开展自查,同时召开干部职工会议进行学习,并做好会议记录和签到。相关会议记录和签到表于2017年3月31日前交局办公室存档。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3、部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漳州市芗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3月2日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9〕284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假条件及批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请事假制度。年休假已休完且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计发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三、其他事项
       (一)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的原则执行。其中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三)工作人员不得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四)以上规定从2010年1月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做出统一规定后,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各单位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福  建  省  公  务  员  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工资  事假  待遇  通知


   福建省公务员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8日印发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工作见面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如下: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部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管理单位),机关津贴补贴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1、当月因病、事假等原因累计不在岗时间达到或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80%发给;
       2、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80%发给;机关工人受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处分期间工作性补贴按80%给;
       公务员受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按新明确的职务执行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较重处分等次确定执行津贴补贴标准;
       工作人员行政(行政处罚种类按照闽人发〔2000〕131号文执行)、刑事处罚但未给予开除处分,在处罚期间仍在单位工作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不发,处罚期满后,收回安排工作的,按新明确的职务标准发给。
       3、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参加规范津贴补贴。待审查作出结论或结案后,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津贴补贴发放办法参照上述处理方法执行,差额部分不补。
       4、离退休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生活性补贴按80%发给。受撤职、撤消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按新确定的离退休待遇执行;
       离退休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生活性补贴不发;受处罚期满后,按新明确的职务待遇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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